官方机密法令=支持贪污法令???

官方机密法令=支持贪污法令 异议份子有罪马哈迪善意无罪?
■日期/Apr 27, 2006 ■时间/06:41:50 pm
■新闻/家国风云 ■作者/本刊陈慧思
■转载:独立新闻在线

【本刊陈慧思撰述】《官方机密法令》(Official Secrets Act)纰漏重重,资深律师杨培根指出,1980年代反对《官方机密法令》运动推展时,这项法令的弊害尚限于压制新闻自由;今时今日,《官方机密法令》已经演变成为“包庇贪污”、“打击反贪运动”的秘密堡垒。

杨培根(右图)指出:“1980年代中华公会和律师公会参与反对《官方机密法令》运动时,主流看法是《官方机密法令》压制言论自由;可是,演变到了今天,这项法令俨然成为‘对付反贪污人士’的法令,或是说‘支持贪污’的法令。”

由于语意含糊、刑法严峻,《官方机密法令》成为政府对付异议人士的权杖。过去34年,政府接连援引《官方机密法令》对付敌对阵营、异议份子、贪污案吹哨人(whistle blower)和新闻工作者。

官方机密定义模糊

早年,前民主行动党秘书长、现任国会在野党领袖林吉祥、现任人民公正党最高理事巴都(Badrul Amin Bahron)、前沙巴州部长朱基菲利和一名《新海峡时报》记者都曾因“触犯”《官方机密法令》,遭政府提控。

前人民公正党青年团主席、现任反贪污民主运动(Gerakan Demokrasi dan Anti Korupsi)主席莫哈末依占则在1999年11月6日于一场记者会上公开反贪污局针对国际贸工部拉菲达(Rafidah Aziz)及马六甲前州首席部长拉欣淡比吉(Rahim Tamby Chik)所作的一份完整报告及总检察长办公室对贪污控诉所拟的一份控告建议书,遭政府援引《官方机密法令》控告,被判入狱一年余。

前首相马哈迪秘书郑文杰最近公开我国和新加坡的来往信函,涉嫌揭露官方机密,可是,问及政府会否援引《官方机密法令》对付马哈迪,国防部长赛哈密基于马哈迪“善意批评”为由,声明政府不会提控马哈迪;郑文杰则辩护说,新加坡早已公开相关文件,所以相关文件已经解密。

杨培根对《独立新闻在线》表示,新加坡公开的信函仅为马哈迪公开的信件中的其中一部分,因此,按照官方机密法令的内容而言,马哈迪应已触犯《官方机密法令》。

昨天林吉祥抨击政府对公开“官方机密”者厚此薄彼。他指称,当年他公开官方文件以揭发贪污罪行,同样出于善意,可是其获取的待遇却跟马哈迪天差地远。

他认为,“官方机密”并无划一注解,政府应废除《官方机密法令》,并列马新两国的来往信件及文件为非机密文件,以便人民获知马新大桥课题的来龙去脉。

马哈迪公开官方机密文件,政府“不为所动”;在野党阵营公开官方机密文件,曝露贪污腐败内情,却屡遭政府对付,显示《官方机密法令》含糊不清,为执政党打压异议份子开通渠道。

防治间谍法沦为打压异议者工具

杨培根表示,《官方机密法令》源自于英国的《1911年官方机密法令》,早已不合时宜。

“1911年时值战争时代,英方立定这项法令的原旨是防止间谍窃取该国的国防机密。我国照搬英国《1911年官方机密法令》的原意亦是防止间谍活动,可是法令实施34年,却从未用以对付间谍活动,倒是国阵政府多番援引这项法令对付政敌、异议份子和新闻从业员。”

他在其著作《法律常识(第四集)》中引述英国大众传媒法律专家罗伯生的话说,《官方机密法令》是英国统治者最劣等的遗产,许多英联邦国家已经废除这类法律,或者以《资讯自由法令》(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取代之。

目前英国已经废除这项法令,可是我国却仍旧沿用这个英殖民时代“最劣等的遗产”。

法令强制法官判处嫌犯人坐牢

在《1972年官方机密法令》第8(1)条文下,若有人拥有任何政府部门的文件或讯息,而后将它传达出去,假设他没有合法权利这么做的话,他将被视为违法者,而必须面对1万元罚款或坐牢7年,或两者兼施。

《1986年官方机密法令修正案》立法通过后,任何人被判有罪的话,法院必须强制性判处他坐牢至少一年、最高14年,不得判处罚款。严峻的刑罚,加上模糊的意涵,令这项法令成为执政党对付政敌、异议份子和新闻从业员的强力武器。

虽然当时民间在马来西亚新闻从业员职工会(National Union of Journalists)及国民醒觉运动的鼓动下,展开“反对官方机密法令”运动,可是政府却不为所动,强硬立法修令。

法令条文仅为“官方”二字注释(意即涉及公共服务),并没有为“机密”一词下定义。根据杨培根所著的《法律常识(第四集)》,“机密”一词没有明确定义,因此牵连深广,几近包罗了任何政府部门内部文件及讯息。条文制造的模糊地带为执政党提供条件,对付政敌、异议份子或曝露贪污现象的“吹哨人”。

前律师公会主席再努查加里亚(Zainur Zakaria)早前在马来西亚律师公会举办的“制订《资讯自由法令》(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座谈会上不无讽刺地说:“任何文件,只要是政府认为它是机密,它就是机密,盖上‘机密’二字的厕纸、纸巾都可以是机密文件。”

我国为一个法治国家,联邦宪法第10条文赋予人民言论自由,可是,诸多恶法却逾越法治及宪法原则,侵蚀人民的权利。律师公会代表及非政府组织代表纷纷在“制订《资讯自由法令》”座谈会上,呼吁政府废除制定《资讯自由法令》,维护人民的知情权。

无言中。。。

下面是引用hiddendust于2006-05-06 08:36 AM发表的:
无言中。。。

所以政治人物说话要特别小心!!
不然很容易中‘莫须有’的罪名!

世界上有许多灰色地带,不同的观点不同的见解。

又是“莫须有”。。。

又是“莫须有”。。。

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