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證人與法庭禮儀

法庭是一個審訊的地方。在法庭裡我們會看見法官、主控官、律師、警察、犯人、福利官員、通譯員、記者,以及來自不同社會階層的證人。

許多人第一次到法庭,特別是來當證人的社會人士,他們在庭上常常會失禮。因為他們不知道法庭裡的一些禮儀。他們不曉得如何稱呼法官,出庭時要穿甚麼樣的衣服,證人可不可以和其他證人談話,或者證人不會講國語該怎麼辦等。有時候因為你失禮,可能會被控藐視法庭。

被法庭傳召到來充當證人者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證人必須知道如何稱呼法官。隨便稱呼法官等於藐視法庭,其後果可大可小。被法官警告是小事,被法官罰款或被判坐牢是大事。

首先,證人必須知道大馬的司法是由高級法庭和初級法庭組成的。高級法庭包括:聯邦法庭、上訴庭、高等法庭。初級法庭包括:推事庭、地方法庭。

每個法庭的法官都有不同的稱呼。推事庭的法官稱為“TUAN MAJISTRET或PUAN MAJISTRET”;地方法庭法官稱為“TUAN HAKIM或PUAN HAKIM”。

在高級法庭有4位大法官:聯邦法庭首席大法官、上訴庭主、馬來亞高庭首席法官和沙巴及砂拉越首席法官。我們必須稱呼他們為“YANG AMAT ARIF”。其他在高等法庭、上訴庭和聯邦法庭的法官則稱為“YANG ARIF”。

2、要準時出庭

每名證人必須遵照傳票所列下的時間出庭。如果證人遲到或缺席,法庭會下令發出拘捕令去逮捕證人。如果證人因缺席而被逮捕,他有責任向法庭解釋為何缺席或遲到。如果他的解釋不被法庭接受,則可能會在藐視法庭的罪名下被罰款或被判坐牢。

3、穿著要端莊

雖然法庭沒有規定證人要有怎麼樣的穿著,不過,證人最起碼必須衣著端莊及整潔。女性不可穿太過暴露的衣服。凡出庭的證人不論是男或女,必須穿鞋出庭。

4、證人必須在還沒有輪到他供證時,留在證人室內等候。他也不可在庭內旁聽其他證人的供證。

5、證人在供證前不可與其他證人交談。

6、證人沒有獲得法庭准許,不可擅自離開法庭。

7、證人有權選擇自己的語言。沒有人可強迫證人說任何語言或方言。

8、證人在供證時必須面向法官,不可東張西望。

9、證人被傳召進入法庭時,必須先向承審法官行禮以表尊敬。

以上所說的都是證人在庭上所必須遵守的法庭禮儀。

原来有那么多的规则 谢谢楼主分享

原来那么麻烦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