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保一名育有2名孩子的34歲女警,因想要瘦身,分別於2009年和2011年,到兩家纖體公司進行減肥計劃,卻因不滿效果而向霹靂消費人仲裁庭提出索償,最後成功索回逾1萬令吉的賠償。
這名女警在霹靂消費人仲裁庭上,針對這兩家纖體公司要求索償。
首起案件庭外和解不成賠7937千
庭主柏丹星要求雙方嘗試庭外和解,但這名女警最後只接受次宗案件的纖體公司賠償,反而和首宗案件的纖體公司談不攏;過後,柏丹星在聽取了雙方的辯解後,判決首宗案件的纖體公司,必須賠償女警7千937令吉。
這名女警從和解的次宗案件纖體公司中,所獲得的賠償是4千757令吉。
女警:不滿療程時遊說購產品
這名女警受詢時指出,她因為膽固醇過高,在聽取了醫生的減肥建議後,於2009年11月18日簽下一家纖體公司的減肥計劃,並繳付了3千令吉。
不過,她不滿有關公司的治療師,在療程開始後,不停遊說她購買其他據說有助於她療程的產品。結果,她買下了1千169令吉的有關產品。
她說,在首項療程結束前,有關公司又繼續遊說她簽下另一項2千600令吉的療程。因此,她花費在該公司的療程和產品,多達1萬零937令吉80仙。
她表示,她不滿有關公司職員,在她進行療程時向她遊說,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她根本沒有機會想清楚,在多次被遊說下,她最後就接受了對方的意見。
她透露,在進行療程前,她的體重是71.2公斤,當她於2010年1月5日結束療程時,她的體重是64公斤。
她指出,至於第二次在另一家纖體公司進行的減肥計劃,是始於2011年5月,當時是在她生了第二名孩子後所簽下的。
不過,她對於有關療程表示失望,最後並沒有完成療程。她說,她未婚時體重只有50餘公斤,經過以上兩宗案件後,她不會再前往纖體公司減肥了。
纖體公司代表:不曾保證降低體重
首宗案件的纖體公司代表在仲裁庭上辯護說,該公司不曾答應顧客任何降低體重的保證,她們只會告訴顧客她們的理想體重。
這名代表說,該公司也會向顧客推介產品,但購買與否是顧客的決定;況且,在她們的收據中,也出現一些條款;要是索賠者不滿她們的服務,可在接受療程時提出投訴,而不是在完成所有療程後,才向霹靂州消費人仲裁提出索償。
庭主:消費人保護法令修正收據上提不公平條款違法
庭主柏丹星指出,於今年2月1日修正的2010年消費人保護法令,在不公平的合約條款項目下,給予消費人更好的保護。
他說,之前任何在收據上列明相關條款的商家,都讓人沒有協商的機會;但在這法令修正後,在收據上提出不公平合約的條款,都是不合法的。
他說,在考量了索償者首次接受的療程,是在雙方協商的情況下答應的,他在扣除了3千令吉的首項療程後,判決該纖體公司需繳還剩下的7千937令吉作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