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缉犯被控行贿认罪 因无法缴罚款而被监禁1个月

(怡保13日讯)一名通缉犯企图以200令吉贿赂警方以避免被逮捕,结果今日被霹雳反贪污委员会提控上庭,他俯首认罪,被判罚款5000令吉,否则坐牢1个月。

由于被告无法缴还罚款,因此被指示到打巴监狱服刑一个月。

被告苏烈斯(45岁)今日在怡保第二地庭面控,并对交替控状(Pertuduhan pilihan)俯首认罪,过后法官艾努莎林对他做出上述判决,无业的他并没有代表律师的辩护。

苏烈斯被控于3月7日,傍晚约6时,在华都牙也一家商店前,给大马皇家警察部队的公务员拉惹莫哈末尤索夫一笔200令吉的贿金,作为个人目的用途,即不逮捕他。因为本身有犯罪记录,即与甲洞一宗案件有关,所以是警方所通缉的对象。

由于被告的行贿行为抵触了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17(b)条文(企图行贿),并可在第24(1)条文下被判刑。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罚款不少于贿赂总额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而根据选择性控状,由于其行为已干扰公务,因此在刑事法典186条文(阻碍政府官员执行任务)是一项罪状,并抵触了刑事法典214条文(提供礼物或财产补偿作为对掩蔽罪犯的报酬)。

通译员询问被告是否认罪时,被告表示听不清楚,因此通译员走近被告围栏重读罪状,被告表示对选择性控状认罪。

法官过后宣读判决,判对方罚款5000令吉,若无法缴付,则从逮捕日3月7日起,坐牢1个月,同时援引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40(1)(a)条文,充公贿金200令吉予大马政府。

被告面对控状前,神情轻松,还和官员言谈,但听闻判决后感到沉重。

此案的副检察司是玛兹雅,主控官是沙菲甘,而查案官是努林。

来源 :星洲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