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77

依據馬來西亞法律,只要將男性生殖器官插入另一人的肛門中,就算雞姦罪名成立。

1988年之前,大馬的刑事法典在雞姦罪名方面只有一項條文,即是377條文。在1988年後,雞姦的條文已經增加至6個,並加重刑罰。

在“違反自然的犯罪”的章節中,6項條文中都闡明,只要能證明將陽具插入肛門,罪名就成立,最高刑罰可達20年的監禁或鞭笞。

刑事法典377條文闡明,與動物獸交的犯罪,即任何人與動物進行獸姦行為,最高處罰是20年監禁,並可另鞭笞或罰款。

377(A)條文中闡明,任何人與另外一人發生性關係,並將陽具插入對方的肛門,或是嘴巴,被視為肛交或口交,是違反自然的性行為。

377(B)條文是屬於刑罰條文,即任何人自動犯上上述罪名,將被判監最高20年,並可另加鞭笞。

377(C)條文中闡明,任何人未獲得對方同意,或違反對方意願,以死亡或傷害為威脅,迫使對方與他進行違反自然的性行為,將被判不少過5年,但不多過20年的監禁,並可另加鞭笞。

377(D)條文中闡明,任何人在公共或私人場所,與另外一人發生任何破壞體統的猥褻行為,將會被判最高2年監禁。

377(E)條文中闡明,任何人唆使一名14歲以下孩童,與他或另外一人發生任何猥褻行為,最高判監5 年,並可另加鞭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