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教义

穆斯林是真主意志的顺从者。顺从真主的意志,就是遵奉曾启示于众先知,最后在麦加和麦地那降示于封印先知穆罕默德的一系列天启。穆罕默德去世后不久,这些启示被收集、汇编成《古兰经》。这部伊斯兰教的根本经典,被视为真主的言语。经文强调的主旨是真主独一。他超绝万物,至尊全能,而在多神和偶像崇拜意义上以物配主,则是不可宽恕的大罪;他普仁特慈,是引导信徒走向他的“天地的光明”,“比他的命脉还接近于他”。仅次于《古兰经》的经典是圣训集,即穆罕默德的言行及其所默认的圣门弟子的言行的综合记录。收集圣训的活动始于早期,至9世纪下半叶,随着圣训学的发展,出现六大圣训集,被逊尼派奉为权威的圣训实录,与《古兰经》同为教义、教法、社会伦理和学说思潮的经典依据。对经、训的理解差异,曾引起长期的教义争论,并兴起不同的学派或教派。唯理主义的穆尔太齐赖派一度成为阿拔斯王朝的官方学派,但遭到正统派的反对。而后出现维护正统教义的艾什尔里学派、马图里迪学派和塔哈维学派共同奠定逊尼派的教义学基础。

穆罕默德十分注重实际,伊斯兰教对信徒顺从真主而规定的宗教信仰和义务,朴实而易行。基本信仰是:信仰真主是唯一真实的主宰;信仰吉卜利勒为首的众天使;信仰《古兰经》和以前的诸经典为天启;信仰众先知和穆罕默德为封印先知;信仰死者复活和审判、后世的奖惩。有的还加上信仰一切皆由真主前定。宗教义务就是称为信仰支柱的五功:信仰作证(念清真言),谨守拜功(每日五次);完纳天课(法定施舍),封斋节欲(每年一月),朝觐天房(有条件者一生至少一次);为主道而奋斗,即圣战,早年曾是重要的宗教义务。这些仅是最基本的义务,而伊斯兰教法,即真主对于人类生活的全部诫命,还有更为广泛的要求。教法在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使伊斯兰教成为以律法为中心的宗教。教法的内容从宗教礼仪、社会伦理、政治制度、经济活动到法律规范,几乎涵盖日常生活的全部行为,构成一个包罗万象的应尽义务的体系。因此,伊斯兰教不仅是宗教信仰和意识形态,也是一种生活方式和社会制度。阿拉伯语里面,“دين” 一词既有宗教的意思,同时也有生活方式的意思。教法的实质性内容,穆斯林认为已在《古兰经》中包揽无遗,只要加以认识和阐述即可。至于具体问题的解释和适用,则求助于先知的圣训。由此而发展的四大教法学派,在教法学中坚持公议的原则,承认各学派由类比推理作出的不同裁决。但什叶派坚持只有出自先知家族的宗教领袖,即不谬的伊玛目,才有权传述圣训和诠释教法,并因此否认公议和类比。不过,十二伊玛目派的乌苏里学派,以理性为教法的补充渊源,坚持教法学家运用独立判断的权利。这些正是两大教派在教义和宪制上的分歧所在。

派别和思潮

伊斯兰教的教派纷争起源于哈里发继承问题。哈瓦利吉派仅残存一个小教派易巴德派。什叶派的各支派,约占穆斯林人口的10%左右。逊尼派是穆斯林的主流派。在教法和教义的形成时期,各教派和学派相继兴起。近代以来,各种社会思潮和社会运动在各地竞相辉映。但融合多种民族和文化的伊斯兰教,仍显示高度的同一性。伊斯兰教始终是一部经典《古兰经》的宗教。麦加作为礼拜正向和朝觐中心,也起着增强伊斯兰教的凝聚力,促进穆斯林世界一体化的重要作用。但在经籍记载的宗教典范和理想外,各地实际上存在的伊斯兰教在不同民族传统和文化下呈现出背景多样性。在同一地区,有制度化的官方伊斯兰教与夹杂地方习俗的民间伊斯兰教。神秘主义的苏非派在民间占据统治地位。他们以主观直觉和内心体验追求与真主合一,漠视教义和教法的外在要求,容忍和吸收异教习俗和仪式,从而引起正统派的猜疑和敌视。11世纪后,安萨里将苏非主义引入正统教义,为传统信仰注入活力,并限制苏非派的极端倾向,促成两者的和解。苏非派接受正统教义,但没有改变其修持道路和活动方式,从12世纪后形成教团组织,传播到整个伊斯兰世界,在14—18世纪占据统治地位。

在理论上,伊斯兰教没有教士阶层,没有教义机构,没有教会组织,也没有信经和教条。信奉伊斯兰教,首先要接受和遵奉教法规定的行为规范和生活方式,忠诚于穆斯林社团并服从社团领袖。乌莱玛是伊斯兰教正统观念和社会准则的监护人,但并没有直接干预的手段。为反对伊斯兰教上的偏离和调和,历史上不断发生复兴宗教的圣战运动。伊斯兰教认为:宝剑的圣战是小圣战,而大圣战则是与内心邪恶意念作斗争或学习教法一类的精神活动。自近代以后,伊斯兰教世界遭到殖民主义的侵略和奴役,各地穆斯林以伊斯兰教旗帜掀起多次社会运动,引发种种社会思潮,至当代汇成伊斯兰教复兴运动。这种净化信仰、恢复原始教义的思潮,既是对复归纯正伊斯兰教的领悟和追求,也是对在现代条件下变革和适应的激励。当代伊斯兰教复兴,正是这种复杂的社会心态和传统影响在现代化进程中的宗教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