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修法一讀

2009年存款保險(修正)法案今天提呈國會一讀,解除原本由銀行提供給最高6萬令吉的個人存款保障上限,令存戶享有全額保障。

它闡明,今后6萬令吉以上不受保的金融工具,都受修正法案保障。

這意味,今后存戶若面對銀行倒閉或有財務狀況時,可獲得的保障將超出6萬令吉。

這項法案一讀今早在下議院,由財政部副部長拿督曹智雄提呈一讀,旨在鞏固大眾對大馬金融體系的信心。

法案的原名是2005年存款保險(Akta PIDM),它原本只提供最高6萬令吉的個人存款保障。若通過下議院三讀,即從去年10月16日起生效。

它闡明,存戶受保期限由財政部長,根據第66B(5)附屬條文訂下,可在跟銀行及國行商議后,在憲報頒佈受保期限。

它也闡明銀行必須繳付一筆費用給提供保障的機構,款額由財長決定。

其實,政府已于去年擔憂民眾沒有信心下,赴銀行擠提,而提出全額存款保障概念,惟直至今天才提呈法案修正一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