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信回教非逃避責任途徑

“先解決所有家庭和婚姻問題才改教!改信回教不是逃避責任的途徑!”這是納茲里給所有欲改信回教者的勸告。

他促請任何人在改教前,先跟非回教徒家屬,包括前妻或前夫釐清所有問題;回教不能被利用為逃避責任的工具,否則顯示對方不是誠心誠意信奉回教。

未滿18歲者無宗教信仰

納茲里認為,回教法庭指離異夫妻的其中一人改信回教,改教者有權為兒女改教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他深信每對夫妻之間存有“推定協議”(constructive contract),他們的孩子實際上早已在雙方所信仰的宗教下被撫養成長。

“近來有很多興都教徒改信回教,丈夫改教連孩子也一併改教;據他們說,在法律下未滿18歲者是沒有宗教信仰的,無論是父親或母親都能以他們想要的宗教養育孩子。”

“但是說18歲以下者沒有宗教信仰是不對的,因為他們的父母結婚時都是興都教徒,而他們的孩子無論是9歲或10歲,都知道自己的宗教是甚麼,因為父母帶他們去黑風洞、興都廟及慶祝屠妖節,這顯示他們有宗教。”

針對“印婦莎瑪拉與改信回教丈夫爭奪孩子撫養權案件”一事,他認為,一個人在信奉回教前引發的任何糾紛,須由民事庭裁決,因為回教法庭的管轄範圍,是從改教者信奉回教當天算起。

“他(印婦丈夫)在結婚後才改教,因此應在民事庭解決糾紛。”

聯邦法院無權判決信仰

他不認同聯邦法院在上述事件中,錯過鑒定重大課題的黃金機會的說法。由於政府沒修改法令,所以聯邦法院無權判決一個人的信仰,因此人民必須尊重法律。

“修令不成功表示問題還存在,民事庭不會也不能審理跟回教有關的案件,這是回教法庭的管轄範圍。”

針對民事庭是否比回教法庭更適合決定一個人的回教徒身份一事,他說:“法庭不應該是決定回教徒身份的機構,這非常具有爭議性,我不知道哪個機構最適合;若我們修令,民事庭是最好的機構。”

近年來,改信回教在大馬引發多宗備受爭議的問題,這包括爭屍和將孩子改教等。大馬登山英雄慕迪於2005年逝世,他的遺孀卡麗安瑪在準備領出遺體時,宗教局人員指慕迪逝世前已改信回教;卡麗安瑪入稟民事高庭要求宣判慕迪為興都教徒,但回教高庭裁決慕迪是一名回教徒。上訴庭於今年8月20日裁決,民事庭沒有司法權鑑定回教徒身份。

新聞背景

帶子改教未有答案

2010年11月12日,以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查基為首的聯邦法院五司,一致批准麻醉師再也卡尼斯(回教名字莫哈末利萬)所提出的初步反對,不接受審理其前妻莎瑪拉爭取兩名已被再也卡尼斯改信回教的孩子之撫養權案。

換言之,因父母其中一方改信回教而引起爭奪孩子撫養權的法律糾紛,迄今仍無法釐清;莎瑪拉的首席代表律師西魯斯形容,聯邦法院錯過了一次鑒定如此重大課題的黃金機會。

莎瑪拉和再也卡尼斯是於1998年11月5日,在亞羅士打以興都教儀式在廟宇結婚,有關婚姻是在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離婚)令下注冊。

莎瑪拉向高庭申請宣判孩子被丈夫改信回教不合法及無效,但被高庭駁回;雖然民事高庭於2004年宣判兩名孩子的日常生活起居撫養權歸莎瑪拉,但不能忽略兩名孩子已是回教徒,她被令不能教導孩子信奉興都教或使他們吃豬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