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帶燕窩出境須准證

根據1972年馬來西亞野生保護法令,任何馬來西亞進出口的爪哇金絲燕(Aerodramus Fuciphagus)或大金絲燕(A.Maximus)物種的燕窩,都必須獲得馬來西亞野生保護局的進出口許可證。

任何觸犯此法令者,一旦罪成,最高可被判罰3000令吉,或入獄3年,或兩者兼施。

有關指示是由馬來西亞野生保護及國家公園總監所發出,當局也將禁止旅客在沒有取得許可證下,將燕窩帶出境的布條豎立在國內各大機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