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 ISA <内部安全法令>

于1960年马共对抗时期所制订的法令,目的是希望更有效的对付马来亚共产党。

截至2000年9月,该法令修改不下20次,其中60年代马共对抗时期修改最多次,分别是1962年1次、1963年3次、1964年6次、1966年3次以及1969年3次。该法令刚设立时,由于马来西亚尚未成立,所以只在半岛生效。而在东马正式独立加入马来西亚时,即是1963年9月16日,国会即刻修改法令,将其改为联邦法令,将<内安法令>延伸至东马。尽管如此,东马较后设立的东马大法庭保留了自主权力,凡是东马子民在州内被<内安法令>逮捕,必先经过东马大法庭的审讯。

而这么多次的修改中,可说微不足道,而最令人感到意外的是,就是1989年8月24日通过的<内安法令修改法案A739>。此项由前首相敦马哈迪提呈国会的法案,让该法令从此多出了第8B、8C以及8D条文,既是,"全面撤除法庭审察以及审讯权"的相关条文。在该新条文之下,法庭在<内安法令>所扮演的监督角色完全被解除,他们甚至不可提出质疑。

还有一点我似乎忘了说,一般的民事法或刑事法,都是由执法人员去调查,并由他们来证明你没有罪。反之,<内安法令>就非常特殊,在该法令的第75条文下,任何人因被怀疑威胁国家安全时而被逮捕时,他们有义务向政府证明他们是没罪的,而不是政府帮他们寻找证据。

在该法令之下,部长如果觉得某人威胁国家安全而必须被扣留,他可以在第8(1)条将有关人士逮捕扣留不超过2年。而第8(3)条给予部长权力决定扣留营的地点,第8(5)条则给予部长有条件限制被扣留者的行动、工作、旅游、居留自由的权力。而关于被扣留期限,虽说一次不可扣留超过2年,但在第8(6)与(7)条,只要部长觉得需要,他也被赋予"再"扣留相关人士的权力,同样新的扣留期不可超过2年,无次数限制。

关于扣留令,在第8(8)条,部长只需以书面通知,即可派人逮捕并扣留他认为会威胁国家安全的人,不需向法庭申请逮捕令(或扣留令)。此外,部长还可以随时通过书面通知,修改或解除本身发出的扣留令。

而关于出版和印刷的限制,<内安法令>第22、24、25、27、28、29以及30条文,赋予类似<出版法令>的权力。即是在一定的条件下禁止出版或买卖印刷品,该条件在第22(1)条有解释,既是内容拥有鼓励暴力、策动社会混乱、威胁国家安全的元素,部长可以立刻采取行动。而散播带有上述元素的文件,也视为违犯<内安法令>。第30(1)(a)和(b)条赋予警阶不小过探长的警官,以搜查带有上述元素的文件为前提,在无搜查令的情况下进入任何的建筑物搜查,并可截停车辆、火车以进行搜查。

此外,<内安法令>的范围还包括了管制娱乐场所以及教育机构。相关条文记录在第4和5章之下,权力和之前所提到的出版管制要类似,当局有权力在没有庭令的前提下关闭、进入、管制、搜查、没收被认为有威胁国家安全成分在的机构和物件。而第64(1)条更是劲爆,警方在逮捕"被怀疑"威胁国家安全的人时,不需向法庭申请逮捕令。

<内安法令>独有的警急状态条文。

在我国所有刑事法中,目前只有<内安法令>享有诠释类似警急状态的相关条文,这是该法令独特的地方。其实该条文在我们的联邦宪法第150条里也有提及,不过它只是列出最高元首和内阁颁布警急状态的权力。

只要我国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接着下来的就是<内安法令>的诠释范围。尽管如此,有一点我们也是要注意的是,<内安法令>的相关条文,不一定要等到紧急状态时才可使用。这就是他独特的地方。

这可在国会通过的<内安法令>中找到一点线索。该法令总共有85条条文,当中没有明确的条文指明"颁布紧急状态",反之,国会使用"颁布保安区"来代替。我个人觉得,当时国会草拟这个法案时有2大顾虑,1是避免和联邦宪法撞条文,免得到时候有人前来挑战法令;2是方便当权者使用该法令,如要依联邦宪法的程序,颁布和撤消"紧急状态"需要时间,牵涉甚广。

反之,"颁布保安区"就简单得多。在<内安法令>第47(1)条文下,只要最高元首认为需要(按照联邦宪法,最高元首下圣旨关于政治或政府官员的调谴时,必需和内阁商议;这边就出现盲点,因为<内安法令>完全没有提及最高元首必须和内阁商议,可能性有2:1是简化程序,免去联邦宪法的繁文皱节;2是<内安法令>是一个独立的刑事法,无关乎联邦宪法的牵制),就可"颁布保安区",将一个地区严密监控。而在第53(1)条文下,以"保安区"为前提,部长将可在保安部队的建议下(或他觉得需要)征用私人土地和建筑(或将之占据)。

此外,同样以"保安区"为前提,第54条、55条以及56条就给予警区主任权力分别执行炸毁建筑、控制道路以及没收食物的行动。

另外,在该法令的第48(1)条文中,如果部长觉得还不足够,他有权力将"保安区"升级至"危险区"。这保安区升级的动议,最高元首没有办法干涉。这"危险区"就非同小可,相当于戒严疏散,在第48(3)条文诠释下,除了当职的保安队员,其他的人一概不准停留或进入该地区,无论是意外或故意闯入(或留下),一概当罪犯处置。当然,除了这些条文,部长们还有权力将"保安区"升级至其它较普通的等级,如第49条的"控制区"或第50条的"保护区"。不同的是,"保护区"不需动用部长,当地警阶为警区主任的警官已经足够。而<内安法令>第52条的戒严条文,没什么特别,大家对它的了解也比较多,所以在此我就不再多谈。

<内安法令>其实是一个确保国家安全的法令,对此,我并没有异议。只不过该法令把司法审查权排除在外,不少律师和法官对这一点也深感不满。所谓绝对权力就绝对腐败,修改后的这个法令,已经给予政府绝对的权力。

-完-

thank you for sharing this information. i willing to noe more about this.
how about the Operation Lalang 1987? got any chinese artical about that?

下面是引用alienking于2006-05-02 12:21 AM发表的:
thank you for sharing this information. i willing to noe more about this.
how about the Operation Lalang 1987? got any chinese artical about that?

我只知道当年很多政治人物去坐牢,很多报纸的执照也吊死了!

在马哈迪任内恶名昭彰的1987年茅草行动,马哈迪主管的内政部以“故意突出敏感课题”及 “为个别族群利益斗争,妄顾它对族群和谐、公共秩序及国家安全造成的后果”的“罪名”,吊销《星报》(The Star)、《星洲日报》及《祖国报》(Watan)的出版准证。不过,这三家报社无一是巫统的党产。尽管在那一段气氛紧张的政治纠葛中,巫统党营报纸成为传播巫青团极端言论的媒介,但是它们都相安无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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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从独立新闻在线找到的一小段。

多谢分享。。。
真但心我们随时会给于“莫需有”的罪名而被捕。。。。

more information about Operation lalang click here

but in english.

下面是引用h2o于2006-05-02 12:19 AM发表的:

我只知道当年很多政治人物去坐牢,很多报纸的执照也吊死了!

我也认识这些政治人物哦

下面是引用sam于2006-05-02 08:51 PM发表的:

我也认识这些政治人物哦

他们是谁??

下面是引用h2o于2006-05-02 09:48 PM发表的:

他们是谁??

被ISA扣留的人有很多,要说谁呢?

ISA,不知道是好处多,还是坏处多。

还有OSA还没说哦

anything i willing to gv some opinion…I am a new lawyer here…jus graduated

下面是引用sam于03-05-2006 21:55发表的:
还有OSA还没说哦

OSA是什么呢?说一说吧!

下面是引用jeeshyan于2006-05-05 05:11 PM发表的:

OSA是什么呢?说一说吧!

OSA=官方机密法令
其余的不知道哦

下面是引用jeeshyan于2006-05-05 05:19 PM发表的:

OSA是什么呢?说一说吧!

官方机密法令=支持贪污法令???
^^^^^
看看这就知道了!!!

总而来说,内安法令是为了保护政府和国家而成立的。

只要不被滥用,国民还是不会受影响的。

下面是引用ice-girl于2006-05-07 05:02 PM发表的:
总而来说,内安法令是为了保护政府和国家而成立的。

只要不被滥用,国民还是不会受影响的。

很久以前
这项法令的确是被滥用过

下面是引用sam于2006-05-07 05:42 PM发表的:

很久以前
这项法令的确是被滥用过

茅草行动就是最好的证明!!!

下面是引用h2o于2006-05-07 06:52 PM发表的:

茅草行动就是最好的证明!!!

不知道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