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源頭視為刊登者 網路匿名言論負刑責 證據法令修正

如果你以為用匿名方式在網路上發表言論而無需負責任,就要三思而後行了,因為2012年證據法令修正案闡明任何人被鑒定為刊物資訊的源頭,就會被視為刊登該內容者。

首相署部長拿督斯里納茲里提呈2012年證據法令修正案一讀,修正案在法令里新增114(A)條文,即在網路上以佚名發表言論,但被鑒定的原著者,須對內容負起責任。

這項修正案的有關條文闡明,如果任何一個人的名字、照片出現在一刊物上,而他被指為該刊物的擁有者、編輯、助編、管理者,有關人士就會被視為是刊登有關刊物內容的負責人,除非他能提出證明反駁。

該條文也進一步指出,所有向網路服務供應商登記的注冊者,若網路文章由他所轉載,他也可被視為刊登有關文章者,同樣可用在擁有電腦者的人士身上,如果文章是從他的電腦中流出,則有關人士會被視為刊登相關內容的人士。

此外,2012年證據法令修正案第3條文也替電腦重新定義,即它是數據處理機,但不包括電動打字機或手提計算機。

涉國安罪行需高庭審理

國家安全罪行(特別措施)法案(Rang Undang-undang Kesalahan Keselamatan(Langkah-langkah Khas)2012)其他內容摘要:

● 第5(2)條文闡明,警方可以延長扣留嫌犯不超過48小時,如果警方有理由相信嫌犯可能會影響證據、傷害他人、警告其他懷疑涉案但尚未被捕的人士,以及阻止取締財產。

● 法案第12條文指出,所有涉及國家安全罪行的案件需在高庭審理。

● 法案第13(1)條文指出,除了年齡18歲以下者、女性、生病或是年老人士之外,嫌犯一律不能保釋外出。獲保釋外出者也需配戴電子監控器。

● 法案第8(1)條文闡明,如果案件涉及“敏感資料”即內閣與州政府文件、有關國家主權、防御、國家安全、社會安寧和國際關係的文件或資料,檢控官可以在案件開審前,單方面向法庭申請豁免提供有關文件。

● 如果部長認為有關文件內容將會危害國家安全或國家利益,法庭不能諭令檢控官提供任何被證實是“敏感資料”的文件,或者有關文件的總結。

● 法案也關注保護證人課題,為了保護證人,法庭需要在被告與律師缺席以及閉門方式下盤問證人,避免給被告和律師看見證人。

● 法庭可以禁止公開證人的姓名、地址、年齡、職業、種族等資料,避免證人身份曝光。

● 法案第25條文闡明,從電腦呈現的任何文件,可以做為呈堂證據。

● 法案第30(1)條文闡明,如果嫌犯被法庭宣判無罪釋放,檢控官可以以口頭方式向法庭提出上訴並要求延扣嫌犯。嫌犯將被扣留在監獄,直到檢控官的上訴案件結束為止。

● 若一人被警方扣留24小時,再延長扣留7天後,警方只能在其身上安裝電子監控器多21天。警方之後必須拆除有關電子監控器。